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监察部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1.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参加事故调查的工作建议。在接到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后,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工作建议并报委厅领导审批,同时抄送承办纪检监察室。
2.确定人员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经委厅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按省政府要求,确定由承办纪检监察室的主管或分管领导担任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副组长,承办纪检监察室派专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3.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会议。委厅担任调查组副组长的领导及承办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会议。
4.跟踪了解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工作情况。及时了解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必要监督,为后续执纪问责工作打基础、做准备。
二、开展现场调查
5.成立责任追究组。在管理组调查工作期间,根据了解掌握的事故调查情况,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工作方案,确定责任追究组人员组成并报委厅领导审批。责任追究组组长一般由委厅机关承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人员中应包括事故发生地市级纪委监察局一名负责同志,组员均为纪检监察干部。根据 “三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主要负责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不参与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的工作,需注意把握好介入事故调查的时机。
6.召开责任追究组全体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介绍事故前期调查情况,宣布责任追究工作任务及人员分工,提出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要求。
7.与管理组进行工作对接。请管理组介绍事故调查情况,接收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技术组技术调查报告、管理组调查报告及建议追责人员范围、谈话笔录以及调取的责任单位“三定”方案、领导班子分工、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相关制度文件、日常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
8.细化调查补证内容。认真研究管理组移交的相关材料,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和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处理的要求,研究并补充调取所需证据材料,细化责任追究调查内容。
9.确定谈话人员范围。根据管理组提出的建议追责人员范围和补充调查情况,确定谈话人员范围并报委厅领导审定。
10.统一开展谈话。谈话取证期间,责任追究组要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加强内部沟通,及时交流谈话进展情况,分析案情,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注意安全和保密工作。
11.研究拟定调查事实见面人员名单。谈话工作结束后,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研究提出拟进行调查事实见面人员名单,报责任追究组组长审定。
12.统一调取拟进行调查事实见面人员的档案材料。拟进行调查事实见面人员名单确定后,统一调取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个人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免文件。
13.拟定调查事实见面材料。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起草调查事实见面材料,报责任追究组组长审定。
14.开展调查事实见面工作。组织被调查人签写调查事实见面材料,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写出书面说明。同时,根据要求,责成被调查人撰写书面检查。
三、形成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15.起草责任追究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起草责任追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经责任追究组组长同意后,召开责任追究组会议对责任追究调查报告进行研究。
16.征求党风政风监督室意见。责任追究组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后,征求党风政风监督室意见,党风政风监督室从同类事故量纪平衡等角度提出建议,向责任追究组反馈。
17. 承办纪检监察室研究责任追究调查报告。承办纪检监察室召开室务会,研究责任追究调查报告。
18.审理提前介入。承办纪检监察室向委厅分管领导呈报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及提请审理提前介入的请示,经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和案件审理室的委厅领导批准后,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核。
19.按程序报委厅主要领导。经案件审理室审理后,承办纪检监察室按程序向委厅主要领导呈报责任追究调查报告。
20.沟通责任追究初步建议。责任追究调查报告经委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分管领导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事故调查组)领导沟通责任追究初步建议。
21. 中央纪委监察部督办的事故,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汇报责任追究初步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督办的事故,党风政风监督室配合承办纪检监察室,按照督办函和委厅领导的要求,以省监察厅名义,将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含责任追究初步建议)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审核同意。
22.委厅分管领导向省政府领导汇报责任追究有关情况。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沟通意见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分管领导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事故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情况。
23.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会议。根据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要求,委厅领导及承办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
24.正式移送审理。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会议结束且省政府领导就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作出批示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将调查情况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正式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
25.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审议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对涉及省管干部需问责的,由案件审理室报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和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不涉及省管干部的,由案件审理室报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26.报请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处理意见经委厅会议研究通过后,承办纪检监察室以皖监函形式呈送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纳入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政府批准。其中,拟给予省管干部党政纪处分须呈报省委批准的,处理意见在提交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之前,由案件审理室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四、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27. 督促落实处理意见。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对涉及省管干部需要问责的,案件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涉及非省管干部需要问责的,承办纪检监察室以省监察厅名义向相关地方(部门)下达落实处理意见的通知,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28.做好归档等后续工作。承办纪检监察室做好案件归档等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统计表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五、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9.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监察部要求参加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监察部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30.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由省政府授权提级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参照上述流程开展工作。